53岁阿姨上班途中摔伤为何未被认定工伤
53岁的张阿姨(化名)因在上班途中摔伤致残,张阿姨认为,自己是上班时间受伤,应该是工伤,而企业则认为,受伤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合,因此不是工伤
南都记者昨日从香洲区法院获悉,香洲法院对这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认为张阿姨已经超过50岁退休年龄,因此是劳务合作关系,驳回了张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班途中摔伤致残索赔十万余20xx年7月10日,张阿姨跟珠海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任职清洁工,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上班时间为上午7:00-11:30,下午14:00-17:30,月工资2200元
8月20日早上,张阿姨在骑自行车上班路上不慎摔伤,被送到珠海某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阿姨之后申请了工伤,但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她认为,她是在上班的路上受到身体损害的,上班路途应视为公司工作场所的延伸,假如她不上班身体当然不会受到伤害,因此物业公司是侵权主体,应当对其身体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0xx年12月12日,张阿姨申请劳动仲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张阿姨于是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190
公司方:自身原因导致,公司非侵权责任人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张阿姨摔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摔伤的地点不在工作场所,摔伤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从事合同中规定的清洁工作而摔伤,也就是说其并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是因自身原因在雇佣活动之余造成的损害
因此,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人,无任何义务承担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
公司虽然与张阿姨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她在签订合同时年龄为53岁,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为劳务性质的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公司亦无法为其缴纳保险
法院:厘清关系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