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降低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申请报告关于到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和出让金收取问题的探讨摘要
自198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实施,至今已22年,国有出让土地相继面临到期问题,到期土地续期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各专家和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问题也一度成为政协代表们讨论的焦点
本文从土地资源管理的角度,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到期应如何处置,如何合理收取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使用年限自动续期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自1989年1月1日该条例实施以来,至今已22年,国有出让土地相继面临到期问题,不同用途的土地到期后应如何续期,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这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1现行土地制度中关于土地续期问题的规定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