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关于印发《XX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XX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XX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缺陷责任期从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