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条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
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其他证明材料;5、职业病诊断证明;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职业病人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