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宿舍内猝死算不算工伤
杨飞(化名)是某送变电公司职工,在宿舍内猝死后,因不服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父杨祥(化名)起诉至法院
最终,三次审理结论一致认为“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那么,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1月24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王智芳通讯员叶飞艳刘爱廷职工猝死申请工伤遭否定20xx年2月13日,杨飞和某送变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或株洲)市以及项目所在地,同时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xx年5月14日,杨飞在娄底市施工项目部工作
当天21时30分至22时40分,他在项目部办公室与同事核对施工图纸并安排下阶段施工任务,随后声称“有点不舒服”返回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同事叫他起床时发现其面色发紫,拨打120急救电话
因赶时间,项目部直接派车将其送往医院
经医院抢救无效,杨飞于7时35分被宣布死亡
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时间为20xx年5月15日,死亡地点为居所,死亡原因猝死
20xx年5月15日,其父杨祥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xx年5月29日,市人社局做出认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杨祥对此不服
法院认定人社局决定并无不当杨祥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长沙市人社局具有负责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
根据杨飞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杨飞的工作岗位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故杨飞在娄底施工项目部工作,系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工作地点,不属于因公外出
杨飞在宿舍被人发现面色发紫后送医院抢救,宿舍虽在项目部工地,但宿舍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
市人社局对杨飞死亡原因认定为“猝死”是依据医院和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证明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市人社局在受理杨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