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生产,加强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落实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确保市委、市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照《XX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8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XX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通知》(南政〔2005〕综182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如下: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
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整治方案》、《畜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年度整治工作计划,对限期未能治理达标及无望(无法)治理的养殖场负责关闭或搬迁;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对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和禁建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负责污染治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XX县区人民政府还
域内农药、化肥减量施用计划
林业部门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利用沼液浇灌竹山、林地的10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负责对征占林业用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清理查处;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负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占用土地新、扩、改进畜禽养殖场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负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养殖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XX市国土资源局XX县区(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第1页共3页本辖区擅自违规违章乱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