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潞安集团公司、李阳煤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3条公司全年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由公司安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5条对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因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6条对积极参与重大事故抢险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安委会按照贡献大小决定给予奖励
第8条在矿井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的,给予500元以上的额奖励
第9条每月对在安全工作中主动抓、抓的好、有创新的事迹(单位)或个人要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处罚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第10条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下井职工必须按照标准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第1页共66页配带有效跟踪卡,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50—20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女职工上岗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1条下井人员必须配带跟踪卡,不准与他人捎带跟踪卡,否则罚款300—500元
第12条入井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