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潞安集团公司、李阳煤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二章安全奖励第3条公司全年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由公司安委会决定给予奖励。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第5条对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因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第6条对积极参与重大事故抢险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安委会按照贡献大小决定给予奖励。第8条在矿井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的,给予500元以上的额奖励。第9条每月对在安全工作中主动抓、抓的好、有创新的事迹(单位)或个人要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处罚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第10条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下井职工必须按照标准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第1页共66页配带有效跟踪卡,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50—20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女职工上岗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1条下井人员必须配带跟踪卡,不准与他人捎带跟踪卡,否则罚款300—500元。第12条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自觉接受检身,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13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长无证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给予罚款300元,并给予安排无证、持假证和旧证人员上岗的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于没有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私自调换职工工种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300元。第14条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严禁喝酒,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200—300元,酒后下井以及地面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操作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15条在工作场所酗酒、大家、闹事的,给予肇事人员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6条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给予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检查过程中,有辱骂、威胁、殴打以及诬陷安监人员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第17条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否则除责令停产整改外,还要做出以下处罚:1、因现场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或未按照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作业被停产的,每停产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2、因科室责任而造成停产的,每停产一次将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罚款100—500元。3、停产期间的损失,因被停产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经济赔偿。第2页共66页4、不接受安监人员和科室检查人员的停产整改指令而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究的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第18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部合格的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的,给予本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第19条岗标检查(三个百分百)的记录要齐全真实,弄虚作假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各级人员所查岗标(三个百分百)合格者,如果被上一级领导检查不合格的,给予原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