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于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协调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上的重大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做出事故处理决定;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生产。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负责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督检查。(一)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设备和用具,责令停止使用,清出施工现场。(六)检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进行监察管理。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各负责人为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第四章职工安全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并且按照规定标准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五章检查整改第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部门组织内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安全自查报告。第九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第六章教育培训第十条思想教育,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第十一条法规教育,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消防、用电、车辆、急救等安全知识。第十三条对新入职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方能上岗。第七章责任处罚及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是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