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