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凡在XX市辖区内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均要按规定申请开办立项资格
立项资格条件,除应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一)开办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生物工程产品还需符合有关特殊要求);(二)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建设的土地面积、环境应与其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其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药品生产企业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合资管理的规定;(五)开办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程序(一)符合开办立项条件者应向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
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二)审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修改意见,退给申报企业修改;审查结果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转报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三)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资格的申请人,应凭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立项文件为依据,委托具有医药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按药品gmp的要求设计建设方案,并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逾期不能完成建设者,其开办资格自动失效
(四)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建成后,应按照gmp要求自查合格后,向XX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