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2页集體勞動法講義第一章工會法第一節工會之意義與應具備之要素壹、工會之意義在自由市場的運作下,個別勞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的籌碼是非常有限的
資方基於其經濟強勢,往往片面地決定勞工的勞動條件
面對資方的這種經濟強勢,勞工唯有團結組織工會方能提升與雇主進行協商與議價的力量,以爭取較為合理的勞動條件
貳、工會應具備之要素一、須以維護並提升勞工之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
二、須是自由組成
三、須具有持續性
四、須具有民主化之內部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
五、須具備獨立自主性(包括成員性質單一、純粹,且不受資方、國家、任何政黨或其他社會力量之影響或控制)
六、為求目的之達成,須具有進行爭議之認識與意願,且在必要時亦真正地進行爭議行為
第二節工會種類之限制工會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據此規定,工會之種類在我國只有兩種:一為產業工會;另一為職業工會
至於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究竟係由何種勞工所組成,依我國工會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可知產業工會乃是由30人以上之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20歲的同一產業工人所組成,而職業工會則是由30人以上之同一區域、同一職業的工人所組成
為因應工會自由化、自主化、多元化為方向,低度規範為原則,最新的工會法修正草案對於工會的種類已有所放寬,工會法修正草案第六條規定:「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依其他法律所定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企業工會
結合相第2页共62页第1页共62页编号:时间:2021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