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补充侦查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程序条件●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赔偿责任,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含义及诉讼价值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它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从积案中摆脱出来,这也体现了不起诉的诉讼效益价值
与无罪推定直接联系的是证明责任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地由控诉方承担
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证据不足的界定标准(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解释
也就是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