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污染防治中在线监测的法律问题2月22日上午10时,广州市举行广州市科技战“疫”新闻通气会,钟南山院士团队专家、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赵金存教授团队从新冠肺炎患者尿液中分离出新冠病毒,这对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之前该团队从新冠肺炎患者的粪便标本中分离出新型冠状病毒。不管是粪便还是尿液,都将通过城市的污水管网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此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2020年2月1日至20日,全国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组织对重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其中,武汉市对火神山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等63家定点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余氯浓度基本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余氯均有检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测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这样的监测是常规性的还是临时性的?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一、在线监测的法律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此可见,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进行水质监测。对于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则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城镇污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还有其他的一些排放标准。针对各类的排放指标,如何进行监测,尤其是本次生态环境部重点提到的余氯是如何进行规定的?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1083—2020)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监测指标和频次进行了规定(见附表一),很遗憾的发现,其中并没有针对余氯监测的相关要求。表一对于疫情防控更重要的医疗污水监测,可以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查找到相关内容,出水排放标准中有总余氯限值标准。该标准6.1.3.1条对监测频次进行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但是该标准中并没有要求对余氯指标进行强制性的在线监测要求,也没有要求监测数据联网的要求,而余氯的指标对污水中病毒的灭杀效果是重要的考察项目。二、立法提供监测保障目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仍在不断加快完善中,对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在线监测从最初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规定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到现在有一系列的与污染源在线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此可见,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进行水质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