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制度一、生产设备科及各部门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负责
二、凡因保养机器不认真,不坚守生产岗位,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而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损害和造成人身事故的,直接损失在200元以上的,作责任事故处理,应填写《事故报告单》;200元以下的作差错处理;均应向生产、质检、安保、设备等部门报告
三、凡直接损失2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由车间和部门根据情况处以责任者直接损失的20%-40%的罚款
四、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不报告者,作隐瞒事故处理,加倍罚款
五、事故发生的当班负责人,隐瞒事故处以罚款额的一半
六、维修人员在检修机器设备中,发现有事故征兆、隐患而隐瞒不报者,处以事故应罚款额的一半
七、发生事故的现场,未经设备、安保部门检查,不得破坏,凡破坏事故现场者,若是事故责任者本人则加倍罚款,若是第三者,则与事故责任者同等罚款
八、生产设备科应对事故进行充分、仔细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落实责任,形成事故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副总报告
九、设备事故处理完毕后,供应部应跟踪检查改进措施,做好记录,有关设备事故文件归档保存
十、对于安全检查或设备维修、保养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时整改的有一项罚部门负责人20元
十一、限速的机器,每发现一次超速运转生产的,罚机台领机50元
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的处理制度一、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工艺改革等其它原因,在本企业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由供应科提请厂部批准后,进入待处理设备名录
二、生产设备科应将待处理设备的名录,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吸引对这些设备感兴趣的买主
三、生产设备科应根据市场残值等提出设备的合理售价,报请厂部批准
四、一般设备可由生产设备科与买主就设备的安装、运输、价格进行洽谈,经公司批准后签署处理协议
五、大型设备的处理,需经公司研究出售的有关条件,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由多家买主竞价成交
设备完好率标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