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2、《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六)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3、《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村和城镇街巷名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1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向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或跨县级市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市、县级市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电设施名称,以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由主管部门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5、《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6、《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2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统计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7、《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二条“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8、《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区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9、《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11、《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