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职工也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案情摘要】陈某于1998年3月2日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
1998年5月19日晚,陈某在其居民楼内不幸跌倒,从楼梯滚下,造成大腿小腿骨折
经治疗痊愈,花去医疗费用1400元
7月15日,陈某伤后去上班,找单位报销医疗费
某电器公司会计室拒绝为陈某报销,称,公司有规定,对于试用期内的职工,概不负责任何医疗问题
陈某同时得知,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全部被扣发
陈某就医疗费、工资问题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裁决某电器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补发工资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陈胜诉
【法律问题】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法理、法律解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这涉及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保险的目的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那么,试用期对劳动者产生哪些直接影响呢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对劳动者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方面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32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任何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以任何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工资待遇方面的影响
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较低,与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试用期对于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是否享受没有影响
从医疗保险的目的上看,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应受试用期的影响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残疾和死亡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