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北京华联—超市食品经营法律规范指南附件八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78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
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
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