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工地内猝死被认定为工伤法院驳回建筑公司上诉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建设工程公司担任项目安全员的陈先生,早上7点在工地内猝死,被北京丰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了二审法院,昨天,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驳回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20xx年8月12号,在一家建设公司担任项目安全员的陈先生,在工地内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
20xx年4月,他的妻子向丰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判长:陈某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12日与用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公司的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所属某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公司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前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陈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丰台人社局认定陈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而建筑公司不服这个工伤认定,最主要的理由是陈先生的死亡时间
审判长:根据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死亡医学证明、苹果园派出所询问笔录,陈雪(音)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根据中航天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证人证言,中航天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
因此,陈雪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诉求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