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dfcw/dw/jw-2015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26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dfcw/dw/jw-2015(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举报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