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2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各单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