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