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单位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二、申请,立项;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四、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开工建设;六、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所长领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止,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第七条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房屋建筑工程、道路、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园林建筑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所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机关事务股。第八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二、主持项目有关会议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五、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六、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七、向所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第九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一、根据本所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三、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四、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六、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第三章承包商资格管理第十条承接项目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的所有承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一般由机关事务股负责起草填制,送所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