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保障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县区和本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二、组织形式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设委员3—5人,其中设主任1名
监委会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监委会履行
(一)候选人条件
监委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本村常住人口;3
年龄65周岁以下,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条件;4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5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6
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
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受过刑事处理的;2
受到党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3
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4
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
长期外出务工的;7、未评为诚信的
(二)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提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乡党委加强对村级监委会推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