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一)、隐患的确定捕捉
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