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09法律班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全体成员如下:审判长:格桑欧珠审判员:格桑土旦、尼玛书记员:土登晋美法警:旦罗杰、索朗、央金证人:德庆、仁青、米穷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格桑措姆、曲桑(代理人)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格桑卓玛、达瓦次仁(代理人)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6〉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8〉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9〉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格桑卓玛诉拉萨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格桑欧珠;审判员:格桑土旦,尼玛,依法组成合议庭,土登晋美担任本案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