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1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责任单位报告的;(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五)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2(四)整改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