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
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
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
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
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
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