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中违规作业致伤能定为工伤吗
案例:20xx年3月6日上午10点,某建筑安装公司在承接某厂大型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工程中,由该公司机装班班长安排焊工孙某焊接平台栏杆,同班机装工刘某配合
在孙某施焊时,焊渣掉下,引燃下方平台上的易燃杂物,此时刘某为灭火,未戴安全带,冒险从15米平台下到14米平台时,因身体失控,坠落至地面(落差14米)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属要求建筑安装公司办理工伤待遇,但建筑安装公司领导认为施工前单位已明确要求清理现场易燃杂物以确保防火安全,同时针对高空作业还配备了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带,而刘某及同事为图省事未清理现场,且刘某不戴安全带,违章行事,事故的发生纯属刘某责任所致,不同意办理工伤,只同意给予一定抚恤
上述这种情况,刘某家属的要求合理吗
建筑安装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解评:首先,刘某家属和建筑安装公司双方都要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理解工伤保险所遵循的无责任补偿原则
所谓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无论工伤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他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受伤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我国的工伤保险也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属违章,但并非故意行为所致,符合无责任补偿原则
其二,在对某一具体情形判定是否为工伤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即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某从事配合孙某焊接平台栏杆工作,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刘某当时为灭火而坠落身亡,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而,刘某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刘某家属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三,既然刘某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建筑安装公司就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待遇
(1)如果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