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案例]提前上班途中受伤何正系宿迁市兰特锻造有限公司检验员,男,24岁
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每晚21时为上班时间
何正住处到公司上班地点,骑摩托车一般在20分钟左右
20xx年5月12日19时30分左右,何正提前1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先被送至宿迁市工人医院,后转至宿迁市钟吾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6月4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
20xx年4月30日,何正向宿迁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其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先行向宿迁市劳动局仲裁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市劳动局仲裁处于20xx年6月19日裁决何正与兰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何正即于6月21日正式填写工伤申请表,宿迁市劳动局于20xx年8月7日作出裁定,认定何正负伤为工伤
兰特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何正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xx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上班途中“合理”时间界定对工伤仲裁和复议,宿迁市兰特公司不服,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何正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其在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的时候,自己骑摩托车受伤,而且所出事的地点并不在他从家中到单位的最近路线上,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本案中,何正到单位上班虽有不同路线,但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行走的路线,也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路线到其单位距离相对较近,应为解释中的“合理路线”
兰特公司晚班工作时间是21时,何正作为单位检验员,根据其从事检验工作每天到岗后要换装,还需和上一班同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