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教育局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修改稿)某某市教育局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为提高教育局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教育局行政机关各股室办理时限制度。(一)上级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二)各股室在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要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三)各股室上报的各项统计报表、材料等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四)对群众来访,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一周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责任人对各自的工作负相应责任。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第三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股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第四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第五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单位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廷期。第六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教育局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教育局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