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村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全体教职工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把学校安全事故的防范、控制和处置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教职工和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XX县区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事故的范围:(一)校舍倒塌事故;(二)火灾事故;(三)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四)师生人身伤害事故;(五)交通安全和安全用电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学校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中层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一旦防范不力或出现安全事故,将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责任划分(一)学校校长对学校安全负总责
(二)学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分负责
(三)各班班主任对班级学生及班级财产负责
(四)门卫对进出人员负责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学校财产安全负责
(六)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党纪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责令整改
第1页共19页(一)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二)对事故隐患失察的;(三)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和及时排除的;(四)对学生不能及时进行安全教育的;(五)值班时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六)无视安全工作盲目决策的;(七)搁置或隐瞒安全事故信息的;(八)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