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信息报送和分析,内部管理和责任三项制度
第三条受理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受理本站所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或者景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基础,合法、合理、及时地和解纠纷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四)被投诉人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五)行业自律公约;(六)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消费者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三)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维权服务站不留存争议消费者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第六条对已受理的投诉,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及时处理,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消费者陈述,严格验明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准确定性
第七条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消费维权服务站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可共同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
所需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垫付,责任方承担
如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对凭借生活常识即可判断的责任不应提请检测、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消费者对检测、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检测、鉴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与消费者再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合法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