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
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承包方案;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第五条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第六条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
空缺的村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一、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