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XX年版)附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应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一)财政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制度和批复的省级实施方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表;(四)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文件;(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及其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等;(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分为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五条每台改造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机组启动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消防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主要设备生产(供应)商和参建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七条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改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