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1目的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