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职业卫生行政诉讼案的思考案情简介2010年6月下旬,江苏省南通市卫生局接疾控中心报告,南通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009~2010年共诊断3名Ⅰ期电焊工尘肺患者
接到报告后,南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即对该公司监督检查,查实该公司在钱某等三名员工被诊断为Ⅰ期电焊工尘肺患者后未向南通市卫生局报告,同时还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工人进行职业性体检,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另外,该公司在与员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病体检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010年7月27日,南通市卫生局对该案进行合议,2010年8月12日,南通市卫生局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安排部门经理张某进行了陈述申辩
2010年10月9日,南通市卫生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10日内安排离岗人员进行职业体检
2010年12月8日,该公司不服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核,2011年1月1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仍不服,于2011年2月15日诉至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南通市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7日,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维持南通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要点原告认为,卫生监督所只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不是行政部门,虽然卫生监督所对原告单位进行了培训指导,但原告认为,作为被告的南通市卫生局未能对原告进行管理、指导、培训,其只处罚不培训的行为不符合立法宗旨
卫生局认为,卫生监督所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卫生局下属行政型事业单位,受卫生局委托,承担日常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在《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