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论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摘要
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也用司法解释等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司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独立立法、采信规则、刑讯逼供、证人出庭
(加一段论文提要,300字左右)近年来“亡者归来”的案子层出不穷,先是河南“赵作海案”,后是湖北“余祥林”案,接着是河北“聂树斌”案,再到后来内蒙的“呼格吉勒案”
这无不凸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立法的不足和滞后
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统一和规范发现、收集、提取、分析、鉴别、采信和适用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和标准
作为刑事诉讼灵魂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刑事证据立法不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共有225条,直接对证据的规定仅有8条,取证、举证、认证、质证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几乎没有明确规定
再如,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对于如何保证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