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职责和权利XX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校长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校长任期届满或因终止、解除聘任合同等原因离任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
第1页共12页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直接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