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制度情况(精)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统筹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XX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