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建立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视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建立工程质量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在兵团从事公路工程建立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视应遵守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所称公路工程建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视是指交通主部门及所属质量监视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迫性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以维护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兵团主公路工程质量监视工作由兵团公路根本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详细施行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视工作的施行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那么
第六条工程法人〔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以下简称“从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视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质监站隶属于兵团业务上受质监总站的指导;各师在有条件时可设置公路工程质监机构但须经兵团批准并承受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工程质量监视实行监视员责任制
第九条质量监视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视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获得
交通行政执法证
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质监站及其派出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办公器具、试验、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交通主部门应保证质监站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工程质量监视费中解决
工程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程监视费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展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开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工程法人承当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单帐任何和个人不得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