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范文之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防备工作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攻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平安防备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立标准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平安治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平安防备工作
平安治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平安保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治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效劳治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效劳公司和学校双重治理,日常治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平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平安治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平安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平安防备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平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平安治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治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