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平安,确保铁路运输平安,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罐体修理单位的资历条件等应符合本规那么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那么,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施行监视检查
第三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理单位
第四条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历,装备有关技术、质量、平安治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历证书
第七条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以下相应要求:
(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平安防护设备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备及起重、转胎、焊接、部分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平安阀、紧急迫断装置、液位计等平安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治理制度、平安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标准等
第九条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