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10月施行对旅游的阻碍篇一:新旅游法对导游的阻碍新旅游法对导游的阻碍核心内容: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施行,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工程的规定外,导游的相关标准也是其中的焦点征询题。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根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等征询题,?喜忧参半?让不少导游开始新的考虑,到底阻碍有多大,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分析可以协助到您。回扣没了,收入?缩水?《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运营会有阻碍,同时意味着导游效劳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工程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效劳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工程。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根本工资薪酬也有了特别好的保障。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关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关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那么要求‘应当全额导游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效劳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效劳费用)。这一条款通过法律方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效劳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效劳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导游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之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根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最少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工程回扣。同时,?零负团费?等现象普遍存在,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运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都会一定程度上杜绝这类征询题的发生,从而更好地标准导游行业。?业内人士表示,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方导游可按产品效劳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旅游法的施行对旅行社有哪些阻碍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新法对国庆假期旅游市场阻碍的猜测与担忧甚嚣尘上,许多线路价格日益看涨。新法或将改变旅行团的盈利方式和游客的消费构造,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旅游行为的理解和认知,使旅游市场更加标准。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解读旅游法的施行对旅行社的阻碍,希望能对您有所协助。《旅游法》立即施行,各大旅行社都在揣摩?涨价?,怕涨多了客流量下降,但是涨幅过小,又会赔本。如今,已经有旅行社的一些群众化经典道路团涨价,尤其东南亚游较为明显。?新法?的施行只是对包含众多自费工程和购物点的线路阻碍较大,部分产品将不会出现明显的价格变动。关于保护游客权益和利益,标准旅游行业,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开展等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无疑都是福音,是大好事。新法施行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效劳标准,游客在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明晰商定。如此一来,游客就可以享受更为平安满意的效劳。以后在出团之前,导游就会提早明白本人要得到多少的效劳费酬劳,并不是像往常那样只注明?含导游效劳费?,而是需要把详细多少金额标明出来到底是100元一天仍然300元一天。没有按照合同去履行的话,导游可以去状告旅行社,这也是为了警告旅行社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出境游而言,除了支付给国内领队的导游效劳费以外,游客在旅程完毕后,还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尊重境外旅游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