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10月施行对旅游的阻碍篇一:新旅游法对导游的阻碍新旅游法对导游的阻碍核心内容: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施行,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工程的规定外,导游的相关标准也是其中的焦点征询题
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根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等征询题,
让不少导游开始新的考虑,到底阻碍有多大,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分析可以协助到您
回扣没了,收入
《旅游法》对旅行社
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运营会有阻碍,同时意味着导游效劳费也将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工程的回扣
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效劳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工程
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根本工资薪酬也有了特别好的保障
关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关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那么要求‘应当全额导游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效劳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效劳费用)
这一条款通过法律方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效劳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
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效劳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导游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
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