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3页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編號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函釋內容函釋文號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私營商業及經理疑義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所營之商業自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定之經理權者而言,商號於總經理之外,所設之經理、協理或襄理,是否同條所稱之經理,應以商號所授與之權限是否民法所定之經理權為斷,不得專依名稱定之
至同條所稱之董事長,包含副董事長在內,不設董事長僅設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即為同條所稱與董事長相同之職務,但於董事長之外所設之常務董事則否
司法院31年1月28日院字第2291號函2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董監事,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惟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依同項但書規定,則不在禁止之列
至受有生活費之黨務工作人員,非本法所稱之公務員,不適用該條項之規定
(附註: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原規定:「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上開但書規定,嗣於36年7月修正成為現行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司法院32年3月21日院字第2493號函第2页共23页第1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3页編號經營商業相關疑義函釋內容函釋文號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3原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得否繼續經營
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