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在我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违约?征询:我与王某不断有瓷砖生意来往,一般是通过叫他发货给我,我收到货后即付款给他,运费由我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几年来都没出过过失。2015年3月份,我又要求王某发某个型号的瓷砖给我,同时强调了瓷砖的等级。收到货后我按照贯例支付了货款。过几天,当我拆开外包装对外出售瓷砖时,觉察瓷砖的等级质量与我们商定的不符,因此我向王某提出退货并赔偿运费损失,但王某不接受,我计划向法院起诉王某,又不想去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请征询我能否在我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广西李某答: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实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买卖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口头合同,双方没有商定合同履行地,而且你与王某互为履行义务,你已完全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王某没有按合同商定完全履行交付物资的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应确定王某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合同履行地即王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说,你不应在你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另一方面,即便你在你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王某且法院已受理,当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你方所在地法院也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王某住所地法院审理,因此,你应该直截了当到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王某,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