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的控制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业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安全系统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实业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经济损失,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协调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或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或者工程量较小,需由各厂(车间)、相关业务部门限期解决的隐患
生产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受压容器、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火灾、水害、安全防护装置中毒和窒息、泄漏、腐蚀、触电、坠落、容器内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特种设备和其它等
第四条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集团公司负责a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业分公司负责a、b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司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对重大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公司层面的主要职责是
公司经理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技术副经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分管副职(项目部经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组织实施
安全质量部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基层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
厂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