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非法犯罪所得案无罪辩护得以从轻判决的案例本案,董某由于掩饰非法犯罪所得被公诉,涉案数额8万余元,公诉方建议量刑在3年
本人以无罪进展辩护,事后法院以管制6个月的极轻判决结案
辩护词(董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案)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董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我依照庭审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关于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从庭审查清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来看,董某不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不构成主观要件“明知”的犯罪程度
本案中,查清同案被告卖方段某没有明确说明所卖焦炭的来历
公诉方在是否明知的认定上,是使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推定成立的条件:要到达明知的程度,按照出卖当时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多种要件来进展认定
但是,公诉方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疑点、证据力缺乏
并不能证明董某在购置焦炭时“明知“此焦炭系犯罪所得,相反,却有证据证明董某在购置时并不明知此焦炭系犯罪所得,因此,本案缺乏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一、焦炭属于一般物品,非是登记物品,不需要特别证件或者登记就可以自由买卖,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税票才可以买卖
除了房产及机动车类有国家强迫性规定,须有登记证明才可以买卖,而其他通用的消费、生活用品,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有这种规定
有税票的情况是利于买方减免税额同时社会存在大量的顶账、转卖、本人使用不完的情况,都不会有税票
本案的侦查机关在调查时,侧重于所卖焦炭是否有税票的征询题,来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推定条件,是错误的
也是违犯了市场的实际情况
全国此类情况普遍都是,是正常的消费生活方式,没有税票并不违法,不开发票并不必定偷漏税,这在大量的民事审讯当中,法官也不会由于无税票而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道理(有大量的民事案例在无税票的买卖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买卖合同的有效同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