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方药品质监法律规范认证方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GSP)认证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XX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法律规范、巩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将GSP认证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GSP认证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提高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职责(一)仔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GSP认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根据市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开展GSP认证工作
(二)制订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具体实施计划
除新开办需GSP认证的企业外,XX年我市共有23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需要换证(见附件)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及组织现场认证
(四)对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不能根据规定期限申请GSP认证和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报药品零售企业GSP重新认证资料和情况汇总表
三、认证范围第1页共6页(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并需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除外)
(二)市行政区域内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单体或加盟,下同)的药品零售企业
四、认证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一)申请、受理和审查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