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方药品质监法律规范认证方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GSP)认证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XX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法律规范、巩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将GSP认证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GSP认证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提高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二、工作职责(一)仔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GSP认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根据市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开展GSP认证工作。(二)制订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具体实施计划。除新开办需GSP认证的企业外,XX年我市共有23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需要换证(见附件)。(三)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及组织现场认证。(四)对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不能根据规定期限申请GSP认证和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上报药品零售企业GSP重新认证资料和情况汇总表。三、认证范围第1页共6页(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并需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除外)。(二)市行政区域内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单体或加盟,下同)的药品零售企业。四、认证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一)申请、受理和审查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认证;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变更经营方式1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认证(连锁加盟门店由总部统一申报),同时要在网上申报电子文档。2.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②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③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已经药监部门结案处理后,可申报GSP认证。3.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市局网站查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须知),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申请书(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基本情况表)和省局网上由企业申报GSP认证的电子版数据打印页;②《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证照)复印件和GSP认证证书原件;③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④企业有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说明表及有效的说明文件;第2页共6页⑤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药学从业人员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GSP培训合格证书;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⑦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⑧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⑨其他说明。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我局对认证申请的审查,一般限于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有疑问或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可要求企业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充资料,逾期未补充资料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或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6.药品零售企业申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细、真实、准确,如企业隐瞒、谎报、漏报,可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7.我局在收到药品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