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关系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物业小区“三城联创”,构建和谐文明物业小区,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
现就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管理活动
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质量合格、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商品住宅小区,在改善广大市民居住品质的同时,也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不够规范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建设和谐居住小区的障碍,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对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的重要性,—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城区所有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商品住宅小区
具体内容如下:1、物业服务各类收费标准未在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2、水、电、暖等未实现供应单位终端收费的;3、3万平方米以上物业小区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小区未报市房管局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4、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5、未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在销售时未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约定的;6、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