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效劳,提高消费者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才能,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迫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征询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征询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历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按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判。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视。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